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典型案件,旨在持续提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水平,加强监督管理,深入治理相关问题,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以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相关案件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件一:朝阳区某外卖餐饮店被查处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外卖餐饮店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在外卖平台开展的餐饮服务经营范围与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载明的经营项目不符,且后厨环境卫生存在脏乱问题。
经查,当事人虽然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资质,但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于外卖平台及线下实体门店制售冷食类食品。此外,当事人因后厨环境卫生脏乱问题,此前已收到朝阳区市场监管局送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在责令整改期满后,相关问题仍未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6年1月5日,针对当事人超过许可类别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针对当事人后厨环境卫生脏乱且责令整改期满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许可资质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同时,餐饮服务经营者还应制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保证食品加工处理、贮存等场所环境整洁,设置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并及时清理。
案件二:昌平区某外卖餐饮店被查处
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外卖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其在外卖平台开展的餐饮服务经营项目与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中载明的经营项目不符。
经查,当事人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并于2025年7月进行了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变更,增加了经营项目。但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信息未及时在外卖平台更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2026年4月20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警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并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资质。食品经营资质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案件三:北京市某餐饮公司被查处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对丰台区某餐饮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不全,进货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冷冻柜食材贮存温度不符合要求,以及现场经营环境与外卖平台店铺公示照片不一致等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2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警示: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进货时需查验并留存供货方食品生产经营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购货凭证等。同时,应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并按照食品贮存条件进行储存管理。在餐饮外卖平台公示、展示的信息必须与线下实际经营状况一致,不得通过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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